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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7号)部署,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等要求,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认真对标国家、自治区钢铁、水泥、焦化行业标准、规范和治理要求,对标区内外行业先进企业治理经验,规范化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一)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被列入“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各地要根据《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73号)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长流程钢铁企业全面改造升级,基本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指导企业严格开展评估监测,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二)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附件1、2)要求,结合实际将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每个企业、具体项目,按照计划完成时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差异化环境管理政策,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全面提升水泥、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确保2028年底前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和评估监测及公示工作。
(三)加强重点行业治理监督管理。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激励导向。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依托远程监控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将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库争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企业,可以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组织实施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市、宁东基地细化本地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
(二)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任务。企业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评估监测。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开展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推广地方和企业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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